□朱 江
1921年动工兴建的天生港电厂,历经漫长的创立、停顿、重启,于1934年正式投产发电,这是南通实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也足于告慰1926年去世的张謇。天生港电厂是张謇生前积极筹划的一个工程,既是南通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减轻大生企业生产成本、带动其他企业发展、满足南通社会生活用电的需要。虽然在张謇生前,因经济困顿而壮志未酬,但在其事业的继承者努力下,最终把张謇的蓝图化作现实。
大生纱厂的动力,来自蒸汽引擎,煤耗大,随着机器使用年限增长,检修费用不断上升。张謇很早就萌发用电力替代的想法。1913年,张謇派郁芑生和秦亮夫去英国考察相关企业,“冀资借镜而求进步”,电厂显然是考察的重点。据大生驻沪事务所所长吴寄尘癸丑年五月十六日(1913年6月20日)抄录的,张謇致交涉使陈安生的信函,张謇认为:“商业竞争,纺织尤亟。泰西纺织,近均改用电力,日新月异,时有发明。南通州大生纱厂办理虽薄有成效,但处此时代,不事精研,焉能持久?”张謇从西方纺织企业的现状,看到大生纱厂的不足,特别是动力供给上的落后,决计以电力替代蒸汽动力,这是张謇居安思危的体现,也是国际视野下的必然选择。由此张謇希望陈安生给郁芑生和秦亮夫各发护照一纸,以备途经西伯利亚时,应付“稽查甚严”的俄罗斯警察。张謇很细心,考虑到两个人的归期或有先后,所以申请给郁芑生和秦亮夫分别发放一纸护照。
1919年,天生港电厂(当时称作南通电厂,考虑到习惯称谓和行文方便,本文将1920年前后筹建的南通电厂,统称为天生港电厂),开始启动设备的采购。天生港电厂早期的档案已经难觅其踪,因此无从完整地还原当年的筹建情况。但幸运的是,大生驻沪事务所(下文简称沪所)保存部分相关的档案。沪所是大生第一纺织公司在上海的办事机构,负责筹措资金、购买物料、报关纳税、迎来送往等事务。发电机组当年只能仰仗国外厂商生产,其采购工作是天生港电厂筹建的核心所在,上海洋行林立,成为采购的最合适地方,这项工作由沪所承担,因此留下了相关记录。
1919年12月1日,德国籍机械兼电气工程师高翕(E. KOCHER,也译为孔赫)给沪所(当时位于上海法租界外滩12号,1920年5月18日搬进九江路南通大厦)写了一封信。从信的内容看,高翕已经被张謇聘为天生港电厂的技术顾问,而且与沪所的负责人吴寄尘和沈燕谋有过面对面的交流。高翕这封信的主要目的,是提出天生港电厂拟购置锅炉和机械设备的技术要求,让沪所转达给有意向投标的厂家。
12月4日,沪所给高翕复函。沪所按照高翕提供的技术要求,拟订了招标文件。沪所还希望高翕把相关文本译成德文,用以寄给德国的公司。同一天,沪所把邀标书寄给慎昌洋行、美兴公司、茂生洋行、英国通用电气公司、大来公司,12月13日再次寄给茂生洋行,1920年1月3日寄给安利洋行。
1920年4月16日,高翕写信给张謇和张詧,详细介绍参与投标的公司情况,一共有7家公司报价,包括慎昌洋行、茂生洋行、安利洋行、美兴公司、英国通用电气公司、西门子洋行、柏林通用电力公司。高翕对这7家公司提供设备的适用性、质量高低、配套服务、价格合理程度进行分析,倾向于订购西门子公司的设备。汽轮发电机的交货时间是10-12个月,锅炉设备的交货时间是5-6个月,所以高翕建议,先行订购汽轮发电机和辅机,稍后再购置锅炉。
4月17日,张謇决定订购西门子公司生产的发电机,并派高翕直接去德国商谈。在给西门子公司的信函里,张謇授权高翕与西门子公司商议合同的细节,并希望西门子公司考虑到天生港电厂初创,资金投入很大,发电机又是第一笔交易,希望能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帮助电厂以尽可能低的投入取得成功。同一天,张謇在南通濠南别业,就是他的家中,签署一份授权书,授权高翕作为他的技术顾问,在欧洲逗留期间,负责为天生港电厂购买锅炉设备,以及订购造纸机械设备、油脂硬化设备和为南通企业所购的其他机械设备进行谈判。由此看,张謇高度信任高翕,委托采购的设备不限于天生港电厂。
4月22日,高翕前往德国。与西门子公司的合同是5月26日签订的,包括两台3200千瓦带冷凝装置的涡轮发电机、发动机房内所有管道、空气过滤器及其他配件。合同总价30.2万美元,预付款15万美元,沪所分别于6月汇出12.5万美元,9月汇出2.5万美元。4台锅炉是向拔柏葛公司购买的,附件包括链式炉、过热器、省煤器、输料泵、给水泵及管道,总价4.5万英镑。
建设天生港电厂,张謇不仅考虑大生纺织公司所属企业的动力问题,还兼顾南通其他企业的用电。按照1947年6月所编的《南通天生港电厂》中企业沿革介绍:“本公司所属各厂暨南通地方其他各工业,在昔各谋动力,耗煤费工,殊不经济。先董事长张啬公有鉴于此,欲使已办之厂节省开支,后起之厂减轻成本,遂有以电力为动力,集中发电,分轮运用之意。”
天生港电厂的建厂资金,张謇准备通过南通自治会在本地发行公债筹集。据1920年11月26日《申报》:“张啬公提议募集县自治公债二百万元,俾购置公共汽车、创办玻璃厂、电厂等各项公用,已由自治会议决,付审查。其利息定周年六厘,二十年还本,将来动募之法,拟大区七万、小区三万云。”根据留存下来的第916号南通县地方公债实物,南通县地方公债条例于1920年12月4日经自治会议决施行,公债是1921年1月1日发行。拟发行的200万元公债,用于发展下列各企业:电厂、油厂、皂厂、纸厂、各区小工厂、县道汽车、长途电话和淮海实业银行。但由于经济下行,公债募集不利,据受张謇委任负责电厂基建的黄友兰回忆,总共才募集到20万元左右,其中大生一厂认购10万元,大生二厂认购5万元(1922年1月7日《通海新报》有60万之说)。无奈之下,南通自治会决定把收到的公债改作对电厂的投资,电厂改为有限公司。在支付电厂款项时,先由沪所垫资,收到公债后再归还沪所,大生一厂认购的10万元,是在1921年7月19日交沪所,用于划还沪所替电厂的垫款。 (作者单位:南通市档案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