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自古有之,而作为民间借贷的伴生品——高利贷,在历朝历代都被认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统治阶级都会予以管制,其主要举措就是规定民间借贷的上限。清代沿袭明制,民国建立初期,北洋政府又延续了清代的利率政策。后来,南京国民政府对此加大了管控力度,在《民法债编之立法原则》中即提出:“各国立法例,对于约定利率,有加以限制者,有不加限制者,然为防止重利盘剥起见,似应加以限制。”(《银行周报》13卷22号,1929年6月11日)。这一立法精神随即体现于193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债编》中,该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也就是说借贷利息的年利率上限为20%,超过20%的那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然法律虽作了规定,民间实际操作却远远超过此规定。
民国年间,南通城乡较为普遍的借贷方式有:定期还本付息(此种形式,利息尚不算太高);印子钱(放债人以高利放款,本利一起计算,限借债人分次归还,每次归还都在折子上盖一印记。亦称“折子钱”);驴打滚(一种复利计算的高利贷);打会(亦称“标会”或“拉会”),具有互助性质,由会首邀请数人或十多人为会友,议定金额(也有用实物的)、会规、利率,排好“收会”的次序;高利贷性质的“标会”,由会首收头会,以后各会由“出标”(即利息高)决定收会,“标子”愈大所得也愈少;“火把债”,月息8~10分,甚至30~50分,限期10天、15天、1个月即还,利率特别高,逼债凶狠,盛行于赌博场所;放青苗钱、放忙工钱、放纱钱,高利贷者乘贫苦农民急需用钱,预购农民的青苗、劳力或土布,乘人之危高利盘剥。过去,如皋白蒲有一高利贷者心狠手毒,每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他动用“滚笆斗”私刑,将借款人合在两个笆斗(盛粮食的用具。笆斗系用柳条编制,各地笆斗大小不一,白蒲笆斗较之丁堰、如城的稍大)里,然后用麻绳将两个笆斗扎紧在地上滚来滚去,直滚得被害的借款人头晕眼花,连声求饶,才停止滚动。不少贫苦的借款人被高利贷者害得家破人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