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阅读

——读唐宗焜的《合作社真谛》

合作创造价值

□葛志华

很少有哪个名词象“合作社”那样,让人既熟悉又陌生。熟悉的是,“合作社”一词已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风起云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在毛泽东《介绍一个合作社》中,在2007年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讲热潮中,早已家喻户晓;陌生的是,合作社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这个组织能给农民带来什么,这个组织与农业合作化运动又有什么质的区别等诸多问题,要么语焉不详,要么望文生义。

作为经济学术语,合作制是制度上的说法,形式上则叫合作经济组织或合作社。作为一种人的联合,合作社旨在满足自愿联合的人们的共同需求。“谁的”和“为谁”是合作社的核心问题。“合作社是谁的”,包括谁所有、谁控制、谁受益;而“合作社为谁”则是回答合作社的宗旨与任务。“谁的”和“为谁”是合作社的本质特征,也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形态组织的根本标志。

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既为农民社员所有,又为农民社员服务,所有者、控制者与受益者三位一体,统一于合作社的服务使用者。合作社这一核心价值根植于基本原则与治理机制,包括“开放的会员资格”“民主的社会控制”“社员的经济参与和盈余分配”“社员的教育、培训与沟通”。这些原则既是合作社的价值之所在,又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制度安排,赋予合作社旺盛的生命力,使之成为最适合农业产业的组织形式。

无论欧美地多人少的农业现代化,还是日韩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都把合作社作为农业经营体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制定出台了扶持与规范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力地促进了乡村振兴。正因为如此,联合国专门通过相关决议,设立国际合作社年与国际合作社日,提高公众对合作社的认识,推动成员国政府更好地营造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

那么,合作社能给入社农民带来什么呢?首先,合作社能有效地让农民组织起来,使他们不再以单个自然人的形式出现在市场经济舞台上,而是蜕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了由自然农户到法人农户的转变。这一转变让入社社员拥有了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与经济地位,拥有了一定的组织资源与服务供给,使种田变得轻松便捷。其次,合作社能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增加农民收入。与分散农户相比,合作社具有规模优势、成本控制优势、技术利用与推广优势、谈判议价能力等,能有效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既发挥了家庭经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又有效地弥补了家庭经营的缺陷与不足,使种田变得更有规模,更有效益。再次,合作社能有效地丰富“统”的内涵,增强“统”的功能,把那些分散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得不经济”的事情做好,为分散农户提供多形式、个性化服务,弥补“分有余而统不足”“只有分没有统”的缺陷,把家庭经营的积极性与统一经营的优势结合起来,使家庭经营、统分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更高效、更有活力。

“谁的”和“为谁”是合作社的真谛之所在。不契合这一真谛的组织,不管称谓如何,都不是合作社,更不可能发挥合作社应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合作制不是集体制。合作制与集体制都是农民的组织形式,但两者又有质的区别。五十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名义上是合作化,实质上是取消合作社,建立起与合作制原则背道而驰的集体制。合作化运动取消乃至否定农民的所有者权益,将原属农民个人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公,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其目标是合并而不是合作。而合作社并不取代家庭经营,也不改变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权益,而是通过合作创造更多的价值,其目标是合作而不是合并。此外,两者的经济社会目标、法人治理结构、收益分配方式也有明显区别。

——合作制不是公司制。公司制与合作制有相同之处,也有质的区别。两者都是实行独立的法人财产制度,都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与个人业主制、合伙制等自然人制度存有明显区别。但两者的内部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利益分配又有本质不同。公司制是一种资本的联合,旨在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而合作制是一种劳动的联合,旨在满足自愿联合的人们的共同需求。合作制内部成员权利平等,且实行一人一票,以实现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社员权利与义务来自成员资格,且不可转让。而公司制的股东权利来自所投股金,股权平等同股同权,实行一股一票制,且股权可以进行交易。

——合作社不是“公司加农户”。农村改革以来,国家出台了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相关政策,涌现了一批农业龙头企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一些涉农公司又趁机进入合作社,组建了“公司+农户”形态的所谓合作社。在这一组合中,公司与农户有不同的利益追求,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容易引起群体事件。合作社则是农户利益的共同体,与农户利益高度重叠,是追求“共同富裕”的载体。而“公司+农户”形态的冒牌合作社,有一些是为了套取国家扶持农业合作社的补贴,有一些是为了完成上级的考核指标,或用资本来控制合作社,使合作社沦为公司的内部化组织。

——合作制不是合伙制,两者目标、组织形态各异,法律地位更不可同日而语。合作社是法人组织,而合伙制则是自然人企业。合作制的目的是为社员提供服务,合伙制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社员在合作社内部地位平等,通过一人一票实现对合作社的民主控制;而合伙制则以入伙资本额或无形资产来体现合伙人的不同地位。

推进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是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而要下活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这盘大棋,关键是要做好两个“眼”。就内部而言,要澄清模糊认识,纠正错误做法。规范发展合作社,包括界定成员资格,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严格按照法律与章程办事,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增强带动力与竞争力。就外部而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量,不断优化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这两个“眼”做好了,合作社高质量发展这盘大棋就能满盘皆活,乡村振兴也就有了坚强支撑。

合作制不是简单的一加一等于二,而是通过农民的有机组合,创造出更多更大的经济社会价值,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

2021-10-24 ——读唐宗焜的《合作社真谛》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77759.html 1 3 合作创造价值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