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峰
物业公司终止物业服务合同,依约撤离小区后,却拒绝将服务期间的小区经营收入、临时停车费等交接给业委会,南通某小区业委会遂起诉维权。据《江海晚报》报道,近日,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业主公共收益137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南通某小区业委会起诉撤离物业公司返还小区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买房之后,不仅对自己的房子拥有所有权,对小区内道路、外墙、电梯等公共设施也享有公共权利;依照《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但现实中,很多地方的商品房小区公共收益账目鲜见公布,不少物业公司账目管理混乱,公共收益账目不清、物业公司把公共收益转化为公司利润甚至私设“小金库”等情况比比皆是。由于各种现实情况,许多小区未成立业委会,无法对由物业代收代管的费用进行有效约束和监督,某些物业钻了这个空子,有选择性、糊弄性公布或直接不公布公共收益信息。
一些物业公司明目张胆侵吞业主公共收益,其实有着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许多业主对公共收益这部分收入认识模糊,现有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对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够详尽,无法对物业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即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对小区成立业委会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指导和监督变相成了“审批”。由于相关工作未与政绩挂钩,基层政府积极性并不高。
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小区公共收益缺乏重视,在对物业公司考核评比时,没有将其列入重要考核项目。在遇到业主质疑时,也没有积极履职,做好业主的后盾。而且,一些物业公司明目张胆隐瞒或篡改公共收益数据,也很少受到监管应有的处罚。
显然,破解物业公司侵占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这个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每年督促小区物业、业委会进行账目审计,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曝光负面典型案例,推动物业公司提高账目透明度。同时,要不断提高居民小区自治水平,厘清街道、社区、业委会、物业等各方职责,进一步明确细化业委会的职权范围,让业委会在筹备、选举各环节有章可循。同时,相关部门应依法行政,指导业主依法自治并尊重业主决定,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小区公共收益不该是笔“糊涂账”。唯有调动各方积极性,才能让小区公共收益真正回归公共属性,实现小区居民共有共享共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