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俞慧娟)昨天,记者从市气象部门获悉,新制定的《南通市气象管理办法》5月6日起施行。
市气象局副局长欧阳育红介绍,《办法》第六条从专项规划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方面规定相关部门职责,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以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