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嘉晨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数字技术引入党规之治,是数字信息技术在党内法规治理领域的深度应用,强调通过数字技术对党内数据资源的高效配置,弥合数字鸿沟,从而形成融贯技术与规则双重规范工具的党内法治新样态。在这一过程中,数字技术作为党规之治的内生变量,能极大提升党内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治理效能,构建更加高效有序的党内法治新模式。
以技术革新为驱动引擎,强化技术适配能力
在数字技术赋能党规之治的过程中,技术适配是实现数字技术与党内治理深度融合的前提环节。技术适配不仅要求现有技术的优化应用,还需要不断推动技术革新,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党内治理需求。一方面,技术革新需要提高技术适配程度。鉴于不同层级党组织在党内治理中各具特色的结构、职责与治理需求,传统治理模式往往受限于层级分明的信息传递与决策流程,导致信息传递效率低下,决策过程冗长。因此,数字技术的应用需与各级党组织的结构特征和工作流程紧密对接,以增强各层级党组织间工作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另一方面,应强化技术风险防控。在数据运用层面针对不同党务管理活动,建立严格的数据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机制,以确保党务信息的保密与安全。在算法决策层面,应采用多样化的数据集进行算法训练,并深度引入法治价值理念,以打通算法偏见与公平正义等原则之间的价值张力,同时建立算法评估监督机制,确保算法应用符合党内法治价值和秩序标准。
以“技法融构”为运作保障,提高制度吸纳能力
数字技术赋能党规之治的融贯性路径需遵循“技法融构”的运作模式,即在技术发展主义导向下,制度通过对技术带来的新工具、新观念、新方法进行融合和吸纳,实现党内法规规则对数字技术的内嵌。同时,在技术的加持下提升党内法规规则的应用效能,通过规则的算法化融入和算法的规则化转型,最终达成彼此成就、双向奔赴的状态。一方面,强化数字技术代码的规则化。在数字技术对党内治理的赋能过程中,出现了能够预测、指引和评价特定党务行为活动的规则性代码,即技术赋权的典型现象,标志着传统规则治理范式正逐步向智慧型规则治理范式转型。当前,技术代码规则化的重点和难点在于确保数据收集、管理和应用过程中代码的合理使用。因此,需要将党内法规预设的行为价值和规范有机融入技术代码中,强调在智慧型规则治理过程中,通过代码明确党内法规规则,以进行党内治理,从而有效协调技术规则与党内法规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实现治理规则的算法化融入。数字技术系统与党内法规系统的互嵌是一个双向过程,所以党内治理规则系统对数字技术系统的融入是当前趋势下的必然需求。随着结构耦合的逐渐深入,最终需借助数字算法实现“规则算法化融入”,即党内治理规则需要借助数字技术的应用便利优化来规范内容结构。换言之,在数字时代,既要将党内法规规则嵌入信息技术系统,也要借助技术来优化党内法规体系和规则结构,在党规的制定、执行、适用、监督等方面实现党内治理规则的技术优化。
以价值引领为治理基础,塑造行动者导向
在数字技术赋能党规之治的系统框架中,行动者要素是影响整体发展导向的关键因素。其中,行动者的认知水平和治理能力将直接决定技术在党规治理中可以实现的效应。因此,提升行动者的认知水平和治理能力,以正确的价值取向引领数字技术嵌入党内治理工作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一方面,在数字技术赋能党规之治的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既是技术使用者,也是创新推动者,需要强化以“思想引领”和“技能提升”互融互促为导向的长效教育培训机制,覆盖从基础的数字设备使用到高级的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应用等各个技术层面嵌入党内治理的正确价值认知,进而提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智能化素养。另一方面,技术研发者也是数字技术赋能党内治理的核心参与者,数字技术设计者将其价值观融入技术研发之中。因此,培养技术研发者的责任伦理意识,从而厚植以技术伦理和技术公正为主的数字正义价值观尤为必要。责任伦理意识培养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化的载体形式,确立明确的技术道德规范,以确保技术研发者能够坚守正确的道德价值导向。
(作者系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南通大学基地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