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原是某电路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刘某频繁、长时间地停留在公司卫生间,日累计时长短则2小时,长则超过6小时。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委员会。后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其停留卫生间系个人生理需求及工作上日常巡检需要,公司将其辞退缺乏依据,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20余万元,仲裁未予支持。刘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制定规章制度。本案中,公司制定了考勤、假期管理以及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规章制度并在内部网站公开发布。刘某工作内容包含对公司厂区的检查,但不负责打扫以及维修,其长时间停留卫生间并非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刘某2023年2月2日至2月23日期间累计视为旷工天数达到6天,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通州法院遂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刘某在工作期间擅离岗位,长时间停留在卫生间,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赋予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权利,本案明确劳动者的权利界限,合理平衡劳企双方正当权益,从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