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城市记忆

民国时期南通法院的设立与沿革

上图左起:1913年《通海新报》登载的南通县司法专件,南通县法院成立合影于第一法庭前。

□羌松延

近读2022年12月版《江苏地方文化史》某卷,中有南通在“民国十六年(1927)设立地方法院”句,明显是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建立时间作出的简单推断,而且还把地方法院与县法院混为一谈。笔者经检索史料,希能通过对民国时期南通法院设立过程及其沿革的梳理,减少讹误流传。

上图左起:民国地图上的地方法院所在地与高四分院临时办公处,1930年《江苏高等法院公报》所刊南通县法院民事判决书,抗战胜利后南通地方法院新任院长朱治礼致吴县地方法院公函(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当年诉讼所用司法印纸。

辛亥光复后审判制度的变迁

辛亥革命爆发一个月后,南通(时称通州)举起义旗,宣告独立。随即召开地方大会,组织军政分府,举张詧为总司令,另设行政长、军政长、司法长、财政长。其中,被推为司法长的旧知州张有埰(成均),“仍旧住在知州衙门里,而衙门倒被称为司法厅”。在原任知州衙门内成立司法厅后,甫任新职的张有埰即“发布通告,略谓通州业已光复,所有司法事务,命盗词讼各案,归司法厅办理,另订新章收纳讼费,旧日书差需索之弊,一律扫除净尽。嗣后遇有控诉事件,仰即径赴本厅具呈云云”。不过,推张有埰为司法长,并非因其有法律知识或审谳经验,只是为实现通州的和平光复,将其安插下来。为此“把原来驻通州的发审委员孟梅同时留下来,给予一个总司令处参议的名义,安排在司法厅,作为实际的司法长”。

民国元年(1912)5月,军政分府取消,张詧担任民政长,张有埰继续担任司法长,并推发审委员孟梅为司法参议。查《南通县图志》,就列有司法长张有埰、司法官孟梅。

其实,1912年正月间,江苏都督程德全就“派委孙枝、杨杰二员为该县审、检各长前往组织(审判机关)”,而该审判长旋即回省“沥陈为难情形,坚请辞职,当即照准”。1912年6月,南通县民李达等具呈都督府,以通县地方光复后并未设立审判厅等因,请求“派委法官来通组织正式审判机关”。至1912年10月,才按省令设南通地方审判厅,委胡炳益任职。

1913年,改民政长为县知事,由省委田宝荣担任。5月,南通增设县初级审判厅等,审理初审民事、刑事案件。

1914年春,南通地方审判厅与检察厅等奉令撤销,归并于县知事公署。是年4月,所有卷宗移交县知事署接管,并由高等厅委任何六如、周听彝为承审员。

史料显示,自审检两厅归并后出现两大变化。一是从此改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由县长或县署承审员审案。如1922年9月,城区七佛殿居民韩丙南之妻遇害,时任县知事瞿鸿宾“特率属前往检验”。11月,为三乐乡马金岩命案,瞿知事带领录事尹玉书、检验员康文蔚及众法警在义园以蒸验尸骨,现场开庭断案。1927年发生轰动全邑之观永市魏案后,7月由“县署将主犯魏柱臣、魏玉如拘获”,经承审员詹凤岐开庭审讯,将二犯收押看守所。二是案件数量显著增加。在卷宗移交的第二个月,地方报纸就以《写状书记忙昏了》为题,报道了南通一县“民刑诉讼每日不下数十起,写状处设书记(按:指负责文件记录或负责缮写的人员)二人”这件事。后又因“收状处”有缮状书记以“快状”“快快状”名目索诈,而改“收状处”为“缮状所”,并颁发章程,令仰遵照。

1927年,改县知事为县长,但仍由县长兼理司法。直到1930年,南通司法制度才有了新的改变。

筹备成立县法院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1月1日,国民政府令各级审判厅改为法院。江苏高等审检厅当天即奉司法部训令改组为江苏高等法院,吴县地方法院也于是日成立,上海等地稍后也成立了地方法院,而南通等县则迟迟没有设立法院。

为改变县长兼理司法的状况,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于1929年编制了《训政时期工作分配年表》,其中包括筹设全国地方法院的六年计划,准备以县法院作为过渡形式,逐步废除兼理司法制度。同时,鉴于各县“讼事纷繁,县政府兼理司法,容有未周,而于独立精神尤欠适合”,认为江苏地方亟须筹备成立县法院。为此,时任江苏高等法院院长林彪于1929年底“初定积极进行,分三期次第成立”。初拟于1930年1月“先成立无锡、南通等十三县法院,旋以省费支绌,变通办法”,转而“决定先将无锡、南通两县法院着手组织。(因)该无锡、南通商业繁盛,本有模范县之称,而民刑诉讼案亦较他先为繁,实有提前成立法院之必要,并闻林院长已令现任该两县承审员着手准备,限于年内筹备完竣,俾于来年1月1日正式成立”。

根据高院第7375号训令,南通方面积极筹备县法院房屋。先由县长陈步蟾(勇三)、承审员詹凤岐勘定玄妙观房屋四进两庑为院址,绘图呈报。后又另“拨东边房屋19间,西边房屋10间,充办公、寄宿之用”,并装设电灯、电话等。1929年11月,高等法院派“各县法院筹备委员”姚国璋来通与县府洽商进行,指导法院筹备工作,明确县法院不得晚于1930年元旦成立,而“所需开办费,除高等法院酌拨外,仍须就地筹集”。

法院筹备工作在加快推进之中:姚国璋在县府邀请各界开会,讨论经费筹募、分工等,并议决12月1日前开工。南通县政府随后又召集各机关、各团体暨各律师,就县府西花厅开筹备会,公推13人组成筹委会,再由委员互推陈步蟾为主席,讨论时设于玄妙观的“清丈局迁移地址案”等议题。

在县法院地址择定玄妙观后,又估算其改建费用为3000元(后增至5000元)。对此,“地方各界,盼望早日成立,俾人权可得充分保护,出为量力赞助:复兴面厂150元,泽生船闸公司与达通航业公司共200元,大达内河轮船公司100元,大达外江轮船公司及轮埠共100元,广生合记榨油公司100元,通明电气公司100元,罗鸿璪、刘国权等9名律师各50元”。费用不足部分则由筹委会分区募集,如龚涤亚负责城区与唐闸,秦阶中负责四安与刘桥,张书之负责西亭……并由县政府令各区区长等协助进行。

玄妙观改建工程于11月25日开工,承办人为技师周广隆。

时间很快就来到了1930年。但因省财政未能照拨款项,原定首批成立的南通等县法院竟未成一处。高院于是不得不改变方案,重新“计划将南通、武进两县法院先行成立。刻院屋工程已竣,定2月1日成立”。

但直到2月下旬,所有房屋方修理竣工。对法院建筑与办公设施等情况,当年报纸曾有记述:“南通县法院,中间房屋四进,两庑朝南建六柱新式大门一座,装设铁门二扇,其余法庭房屋,均做新式玻璃门窗。又该四进两庑东边,有房屋十九间,西边有房屋十间,一律拨归县法院,充办公寄宿之用,过道门户,一气贯穿,而第四进楼上周围做有走栏,可窥全城。第三进前面,有高大银杏四株,风景空气,颇有足取。”

然而,法院成立之事又是一拖再拖:2月24日,无锡县承审员、法院筹备委员、拟任南通法院院长董邦干来通视察,当夜与陈步蟾县长等会电高等法院:“南通县法院,筹备齐全,顷定3月5日成立。”但到3月初陈步蟾呈请高等法院派员视察后,又改为3月10日成立。

10日当天,院长董邦干与首席检察官朱望秋等由沪抵通。董、朱二人一起接收了县政府司法案卷,南通县法院由此成立。

3月24日,南通县法院举行成立典礼,通沪各报为我们留下了当年这一场景的现场记录:

上午十时,就该法院举行成立典礼,并补行宣誓就职。计到各机关团体代表百余人,行礼如仪。先由董院长、朱检察官宣誓就职。次高等法院院长代表陈健凌、高院检察官代表孙参纬分别授印。陈代表致训词,略谓此次法院成立,予所希望者,即实行司法独立之天职,使全县民众亦将有保障之幸福,方不负模范之美名云。次孙代表亦致训词,大旨相同。旋有县党部整委何际云、县府袁天真等相继演说。最后,董院长、朱检察官致答词,略谓今蒙长官代表暨各机关代表致训词,邦干等竭诚接收,本司法独立精神,努力依法办案,务达法治之目的云。旋摄影而散。

创设地方法院与高四分院

法院虽已成立,但“县法院系简易庭性质,关于第二审案件,仍须向地方法院控告”。如1930年4月,当年的四安丁涧店太平庵住持元增因被吴冶之等状告吸食鸦片而遭羁押,后“承刘国权大律师提起上诉……得上海地方法院审释,宣告无罪”。

其实,早在筹设南通县法院时,就已有县法院成立一年后设立地方法院的计划。1931年,果有“南通县公民具呈,以地方诉讼事繁,请将该县法院改为地方法院”。司法行政部对此予以认可,亦以南通、如皋等县“民刑上诉案件日见加增,为便利当事人起见,(同意)即将南通县法院升级扩充为地方法院”。

获司法行政部同意后,江苏高院即与南通县法院积极推进。但经过讨论,1931年11月,两院“均以现值财政支绌,如改地方法院,则一切支出经费加增过钜,故主张改为上海地方法院南通分院,将来南通、崇明、海门、泰县四县初级民刑上诉案件即归改分院受理”。并于随后发布消息:“江北如泰启海各县民、刑上诉案件激增,高等法院为便利各该县当事人起见,特将南通县法院改组为上海地方法院南通分院。”同时定于1932年元旦成立。但不知是什么原因,南通县法院直到1933年2月才奉令完成升级,改为上海地方法院分院。

1934年3月,南通律师公会会长罗鸿璪呈请司法当局,提议将南通县法院改组为高等法院分院,后经部委到通调查,同意将南通县法院改组为地方法院,但又因经费问题延至1935年7月1日才成立。然而,由于当年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并从7月开始实行,故新成立的南通地方法院“仍仅受理南通第一审民刑案件,实际与县法院相同”。

据史料记载,在随后的几年里,南通地方法院也得到扩充,而该院所审理的案件,则以轰动一时的“余觉诉张孝若案”影响最大。抗战之后曾单独或与上海高等法院审理汉奸案。

因地方法院只能受理一审案件,故南通各界尤其是罗鸿璪等法律人士要求高等法院在通设立分院的愿望一直没有放弃。经过不懈努力,此事终于有了希望。1937年5月,司法行政部部长王用宾来通考察,认为“南通地处苏北交通中心,人事日繁,为便利诉讼当事人起见,实有增设高等法院分院之必要。……成立后(将)受理南通、如皋、海门、启东、崇明、泰兴、靖江等七县第二审上诉案件”。遗憾的是,高等法院分院的设立因南通的沦陷而功败垂成。

1938年3月17日,日军侵占南通城,伪政权随后成立。1939年夏,伪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以南通地方秩序恢复,实有设立地方法院之必要,经任命文超为院长”。待房舍修理完竣,伪“南通地方法院”在前地方法院旧址成立。

抗战胜利后,在通设立高等法院分院之事重新被提上议事日程。

1946年8月,江苏高院在江北各县地方法院次第恢复的同时,任命杨立堂为南通高四分院长,并派其与韦维清“来通积极筹备”。根据高院的规划,四分院管辖南通、如皋、靖江等县地方法院和海门、启东2个县司法司,受理各县第二审案件。

1947年1月,江苏省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就通城大保家巷及仓巷节孝祠成立。在新院址伶工学社未腾让前,暂设临时办公处于此。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院长杨立堂、首席检察官韦维清于2月7日“布告开始办公,受理诉讼”。据记载,“南通、如皋、启东、海门、东台、靖江等所有各该县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统由该院管辖,特种刑事案件,亦由该院覆判”。查《南通县城厢图》(1947年9月测绘),数月后的高四分院,已迁至南门外新址。1948年,全省四个分院均依其所在地改名,其中,第四分院改为南通分院。

淮海战役结束后,我野战军主力部队乘胜南下,盘踞南通的国民党军政人员如惊弓之鸟,仓皇南逃。而在此之前,“南通高院第四分院……撤退来苏,与镇江第一分院在苏州三元坊临时办事处合并办公”。——1949年2月2日即南通解放当天,《申报》的这段简讯,是民国南通法院的最后一次“公开亮相”。

2025-01-23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97599.html 1 3 民国时期南通法院的设立与沿革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