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看南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编者按

近年来,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既全面推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又生动践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与示范引领作用,从今天起,本报开设“以案说安”专栏,通过剖析典型执法案例,解读法律法规政策,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案例一:南通某鞋材制造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执法人员对南通某鞋材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部分经营场所出租给某机电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该公司不仅与承租方签订免除出租方事故责任安全协议,还未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安全问题。经调查,该公司为工贸企业,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彭某予以行政罚款。

案件评析:当前,租赁、承包等多元化经营模式普遍应用,但部分企业以收取租金、承包费替代安全管理责任,对承包方、承租方安全生产疏于监管,导致“厂中厂”“园中园”成为事故高发区。本案通过“一案双罚”,有效破解了以往责任虚化等管理困境;对企业形成经济处罚震慑的同时,对直接决策者施加法律约束,倒逼企业构建从管理层到执行层完整责任链条。

案例二:南通市某铸造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执法人员对南通市某铸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造型车间1处行车未设置限重警示牌,熔炼车间中频炉炉坑前高温防烫警示牌缺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查,该公司上述行为系初次,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3年(周期)无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适用《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最终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厂中厂”“园中园”作为工业集聚区的重要形态,其安全生产管理直接关系企业生产稳定和员工生命安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主动学法知法,守牢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同时,对真正具备“首违+轻害+及时改正”法定情形的企业实行免罚,既有力减轻了企业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成本,又避免了企业因轻微违法行为造成“信用污点”,更能鼓励引导企业通过“事前预防”转型“我要安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2025-05-14 编者按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207841.html 1 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