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南通某热能材料有限公司未将污水池辨识为有限空间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执法人员对南通某热能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将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污水池(存在作业条件)辨识为有限空间。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该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有限空间作业易造成中毒、缺氧等事故,企业通过辨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并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同时在有限空间作业进入点附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或者其他从业人员该场所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从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本案中,企业污水池存在有机物发酵产生硫化氢造成中毒窒息风险,但该单位未将该污水池辨识为有限空间,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一定警示意义。
案例二:南通某模板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执法人员对南通某模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的砂轮切割机防护罩损坏,不符合《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中第3.5.1条有关规定。经查,该企业已制定方案将该砂轮机拆除并将砂轮机进行停用处理,公司的行为和具体情况符合《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适用条件,最终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企业使用的砂轮机防护罩损坏,已构成一般事故隐患,存在导致企业员工伤亡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应处罚。但该企业通过前期隐患自查,发现了事故隐患,并制定方案准备拆除,充分体现了企业自查自纠的重要意义,同时后续的不予行政处罚亦彰显出执法人员对省、市安全生产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深刻理解,减轻企业经济压力的同时,进一步做好服务企业执法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