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江苏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料仓2台电机不防爆,不符合《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要求。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七)项,该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公司暂停使用涉案设备,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粉尘环境中若使用不符合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其故障、磨损或不当操作极易产生火花,成为粉尘爆炸潜在点火源。为有效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应先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精准识别危险源,并严格依据不同区域爆炸风险等级选择相应防爆等级电气设备。这不仅是企业履行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具体体现,更是预防粉尘爆炸事故的关键措施。
案件二:启东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启东某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2025年3至5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经查,该公司已于5月30日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该公司的行为和具体情况符合《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适用条件,最终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仅是保障其知情权,更是告知其在作业时避免产生类似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本案中,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应处罚。但该企业在执法检查后第二天及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了公示,充分体现了企业自查自纠的重要意义。执法人员通过合法运用市安全生产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减轻企业经济压力同时,进一步营造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