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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2019-01-18 10:11:00 来源: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js.gsxt.gov.cn)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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