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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可解除劳动合同?如东人社部门: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2019-03-18 10:40:06 来源: 南通网

南通网讯 新员工应聘到新公司,但是单位却以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合法吗?14日,记者从如东县人社局了解到,当地居民徐某就遭遇了这一糟心事。经过人社部门的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已经握手言和。

去年11月,如东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招聘信息,信息上对应聘者的学历、专业、从业年限、技能、工作经验等任职资格提出要求。如东县城失业人员徐某认为自己符合条件,便去应聘,经洽谈面试后被录用。上班首日,公司便与之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前后,公司未告知其试用期的录用条件。

今年3月上旬,试用期即将期满时,公司向他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理由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他在试用期内销售业绩不达标,属考核不合格,故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我符合招聘信息上的任职要求,并不知道公司的具体录用条件,所以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徐某多次申辩无效后,选择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么,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是否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对此,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董某解释,这需要根据公司是否明确将试用期内考核合格视为录用条件并告知当事人来判断。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公司并未将销售业绩达标作为录用条件告知当事人,招聘中的任职条件也不等同于录用条件,因此即便当事人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也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只能认为他不胜任本职工作。存在这种情形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公司必须先调整当事人的工作岗位或者对其进行业务培训,这样做后若他仍不胜任工作,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据了解,公司法人赵某表示,鉴于徐某学历高、人品不错,考虑安排其到后勤岗位,也许能做出成绩。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钱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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