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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反垄断工作与经济发展联系漫谈

2019-08-07 09:18:39 来源:

自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重要标志。《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领导下,基本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促进公平竞争的制度建设。执法效率和透明度不断提升,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反垄断执法取得显著成效。《反垄断法》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南通市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大会精神,聚焦争当“一个龙头、三个先锋”,加快建设长江经济带战略支点和上海大都市北翼门户城市进程中,迫切需要更好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发展环境。今年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调整后,南通市市场监管局设立了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据职能着力强化反垄断执法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反垄断工作与经济产业发展的联系更为紧密,在此就部分要点内容作简要分析介绍。

制定《反垄断法》,通过建立、健全市场竞争规则,遏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使国内市场始终保持有竞争的状态,激励市场主体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创造生产力,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总体要求。督促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不是限制发展,相反的,反垄断可以营造有利环境,有效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反垄断法》中明确了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涉嫌垄断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立法的指导原则明确。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其适用于两类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时,《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行为包括的类型客观,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除《反垄断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上述三种行为。

今年5月9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上发布了包括冰醋酸原料药垄断案、扑尔敏原料药垄断案等在内的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以实际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了重大垄断违法行为,及时规范整改了一些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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