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在发文强硬回复称将追索停用丰巢的东新园小区带来的损失后,丰巢态度突然转变。5月9日晚间,丰巢智能柜发文称,对于12小时免费保管期有测试,并开通“亲友代取”功能。同时,将联合快递企业共同鼓励大家尽早取件,顺丰近期将率先推出早取件、赢红包活动,凡顺丰包裹在2小时内被取出的用户都会得到2元红包,4小时内取出将得到1元红包。
(5月10日《北京青年报》)
丰巢超时收费问题持续发酵,不少小区也参与到博弈中来,利用小区“地盘”的地利优势予以钳制,倒逼丰巢妥协。尽管这些举措维系了快递末端取件利益的平衡,但也只是权宜之计,并没有厘清消费关系,反而是剪不断、理还乱。
首先,值得拷问的是丰巢有没有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权利?无法明确这点,则意味着丰巢向收件人的任何收费,都会缺少规则认同的起码前提。在丰巢超时收费问题上,消费者抱怨最突出的并不是该不该收以及收多少,而是自己不应该成为被收割的羔羊。的确,从实际来看,租用快递柜的是快递企业或者更直接地说是快递员,而非收件人,也就是说收件人本质上没有与快递柜服务者形成合同关系,即便是收件不及时导致资源利用率低,需要补偿也应是“租用人”而非收件人,向收件人收取费用无论多少都是“挟件取利”的嫌疑。
由于快递上门并不利于投递整体效率,快递投件服务急需在“最后100米”找到一种能够统筹效率和平衡利益的服务模式,而在小区配套快递柜是很好的选择。理论上讲,这是深化快递服务的延伸,但是像丰巢一样的企业,目前与快递企业形成的是松散的合作,并非融合的服务链条,快递企业、智能柜运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三方权益纠缠不清。
丰巢超时收费实质是快件该不该进快递柜问题的延续。快递服务本质是一种合同服务,《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按照这一规定,快递送到哪里从相互的“约定”,但之于实务,这个“约定”并没有明确的条件化、契约化,在消费者看来必须是“上门”,但企业或者是快递员,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通常的做法是入柜甚至放到小区的代收点,有时连基本的告之都没有,这也形成了快递末端的“挟件取利”,消费者的权利没有得到基本的尊重。
因此,包括消弭快递柜收费在内的快递服务争端,根本还得让快递服务跳出“挟件取利”粗放模式的窠臼,建立和完善与保证消费者充分选择权相适应的差别服务收费制度,如将收件送达细化为“上门”和“快递柜”两个选项,同时执行不同的价格,在快递单中供消费者选择并确认,通过利益预置来规范消费关系,更好地调节快递“最后一米”的秩序。当然,更关键的还是快递企业要从根本上走出“重揽轻投”,基于电子商务合作低价格竞争的惯性,为加强市场合作,改善末端投送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