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装卸工在货车载货过磅计重时跳下车意外摔伤,事后,其将接受劳务者和货物购买者告到法院,要求这两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记者7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决,接受劳务者承担主要责任。
夏某从事收购建筑工地废旧木板木方的工作。期间,他与货车驾驶员储某相识,双方形成不定期合作关系。当夏某需要货车运送收购来的废旧木板木方时,他便电话联系储某。储某自备车辆并召集装卸人员上工。一般情况下,运输费用都是当天结付。
2018年8月的一天,储某接到夏某通知,需要到海安城区某建筑工地承运一批废旧木板木方。储某随即通知了包括史某在内的另外4名装卸人员同往,夏某同车带路。装完废旧木板后,储某驾车按照夏某的指令运到海安某厂销售。货车到达目的地后,为计重销售,储某将货车直接开上地磅。史某紧随夏某下车时不慎跌倒受伤,被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随后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储某与夏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鉴定,史某因外伤致右股骨颈骨折的诊断成立,但未达到伤残程度。
庭审中,储某辩称,虽然史某是其请来参加劳务的,但提供劳务的受益者是夏某,装运过程中完全听从夏某的指挥,其与史某均是夏某的雇员,只是分工不同。储某认为,史某和自己并不是雇佣关系,史某受伤也跟自己无关。
夏某辩称,其与储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而储某和史某才是雇佣关系,史某的损失与其无关。夏某表示,自己在史某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已经为其垫付了一万多块钱,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出于人道主义,他将不再要求原告返还这笔钱。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某与储某形成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
法院认为,储某未对提供劳务者尽到安全教育及提示义务,在满载货物需要过磅计重之前,未安排乘车人员在货车驶上地磅前提前下车,对地磅与地面有一定的高度差未善意提醒,对史某受伤负有主要责任。而史某作为乘员,在离开货车时未尽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导致摔倒受伤,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史某主张夏某选任不当,尤其是对储某超员乘载未予制止,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其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信。
一审判决后,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吴瑾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