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然而此后,男方不但未尽抚养义务,还下落不明。为此,女方告到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变更抚养纠纷案,判决婚生子随母亲共同生活并由其负责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
女子汪某与李某曾是夫妻,双方在2005年生下一子。2012年4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男方自愿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离婚后,儿子一直生活在李某的父母家。2018年8月,李某从其工作的单位辞职,后去向不明。其后,孩子便随母亲汪某生活并由其抚养至今。
2019年10月,汪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变更婚生子的抚养关系由其抚养。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时,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原、被告离婚时已约定婚生子由李某进行抚养,但婚生子随李某父母生活,李某未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李某辞职后,婚生子主要随汪某生活并由其进行抚养,现李某下落不明,汪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婚生子由其进行抚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
本报通讯员何培妮
本报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