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于“实施每周四天半工作制度”建议中明确指出,进一步缩短工时标准尚不具备现实基础,不宜在企业中广泛推行。进一步缩短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标准,需要以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基础,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
(2月24日澎湃新闻)
全面推行不合时宜
□张西流
近年来,多地区开始试行“四天半工作制”,引起了公众强烈关注和争议。如今,人社部一锤定音:全面推行“四天半工作制”不合时宜。
首先,不可否认,在现阶段,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效能、工作效率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很大的差距。执行了“四天半工作制”,门难进、人难见、事难办的问题说不定将会更加突出。同时,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实行“四天半工作制”,是一种奢望。工作时间缩短了,而工资不减,这可能吗?说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是因为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第一要务,员工的工资实行计件制,多劳多得;一些订单多、满负荷生产企业,为了赶工期,根本未执行五天工作制,还要求员工加班加点,这样一来,企业效益好,员工工资也高,两全其美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如果强制企业推行“四天半工作制”,企业效益受损,员工工资下滑,这样的后果,估计没人愿意看见。
可见,不了解中国国情,不正视中国与欧美国家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上的区别,盲目地仿效外国,推行“四天半工作制”,是一种乱折腾行为,不可取。
小步慢进更加现实
□樊树林
毫无疑问,进一步缩短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标准,需要以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基础,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而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大,缩短工时不仅会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带来较高的用人成本和负担,而且会影响经济发展。
按照人社部的解释,现行工时制度和标准,是综合考虑我国人口、就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的,有利于实现劳动者身体健康权、休息权与就业权之间的平衡。因此,实施“每周四天半工作制度”绝对不是“1+1=2”那样简单。理想和现实的的距离巨大,如果真大面积落实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笔者认为,“每周4.5天工作制”小步慢进更现实。一方面推行分类试行。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特殊岗位以及国企和民企性质的不同,分行业、分工种、分季节试行休假模式,再根据实行效果,及时调整制度机制。二是允许合理调休。针对轻度加班的单位或企业,提倡其根据实际生产工作情况来休假,将“合理调休”作为主要休假方式。三是灵活休假方式。根据民情民愿,提供多层次的休假内容选择,做到既缓解工作压力,提升百姓幸福指数,又释放周末旅游休闲的消费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