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倩
该事件一出,公众哗然。争论的焦点就在于:考生的行为与结果是否相称,违反规则者和恶意利用规则者谁的过错更大。对于这两个问题,若学校不能将公平贯彻到底,社会公众将难以理解和接受。
如果在微信群内透露复试内容构成违规,那么在微信群内询问复试内容,理论上构成引诱或者教唆他人违规,加上此举明显具有知晓试题或答案的意图。这样的行为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行为”,按理应当认定为作弊。根据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再来看举报行为。举报即检举报告,本是针对发现处理非法行为或者掩盖的非法利益而设立。在此事件中,举报人若纯粹出于尊重考场规则为维持公平竞争环境而举报,此种行为自然值得肯定。但若是举报成为考生排除竞争对手降低竞争压力的手段,举报人因怀有恶意应当受到谴责,如果其从中获利,则应当否定该利益的合法性。原因在于:如果不存在恶意,仅因实施客观违规行为也未获任何利益的透题者具有处罚该当性,那么存在主观恶意以规则为工具最终获利的人更具有可责难性。
只有当学校将公平贯彻到底,处理方式和声明满足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基本理解和向往,事件才算是取得圆满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