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法治日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以民法典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为依据作出审查意见。值得关注的是,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案例。地方立法“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规定被叫停。
(5月25日《法治日报》)
有一些地方规定“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他们认为业委会委员的首要条件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表面来看,业主委员会委员确实应该遵纪守法,履行好自身业主义务。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所以,对业委会委员严格要求似乎也是必然。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也将“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作为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但问题在于,业主不交物业费有可能是拒绝物业公司私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拒交物业费甚至长期拖欠物业费本身就是对物业公司乱收费的一种抵制,甚至是在为所有业主争取权益。地方立法“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就可能“误伤”了一些争取全体业主权益的好业主,有“一刀切”之嫌。
关键还在于,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对业主委员会的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如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所以,是小区业主,就都有被选为业委会委员的可能性,没有其他限制条件。“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这样的规定,有违上位法,甚至是“反法治”,应予取消。法工委叫停这一规定,就是必要的纠偏。
业主拒不交纳物业费,还能被广大业主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可见多数业主认可其拒不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也暴露了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这样的规定就与广大业主的利益相违背,甚至可能起到对一些乱收费的物业公司“助纣为虐”的作用。
保障业主权益要先走出业委会成立难。解决业委会成立难题,清除成立业委会面前的各种阻碍,让业委会变得名正言顺,让业委会更好代表广大业主利益,才能增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的博弈能力,从而更好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解决小区治理难题,让小区走向自治、善治、法治。而地方政府贯彻法治精神,依法行政,也是解决业委会成立难题,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必要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