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时评

养老服务立法 才能保障“老有所养”

□张西流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李明舜6月1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我国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的当下,多地针对养老服务进行立法,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地方性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相关经验后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从而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

(6月15日《法治日报》)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随着老龄社会的来临,一个最大的“中国特色”,就是整个社会都处于“未富先老”的尴尬境地。基于此,通过立法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已经成为多个地方的共识。特别是,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推动养老服务专门立法,提高养老服务法治化水平。

首先必须承认,养老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社会责任、政府责任。为此,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养老政策,积极应对我国“跑步前进”的老龄化进程。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制定的条例也会有所差异,由此导致不同地区的老年人获得的优待政策也会出现差异。同时,由于目前尚未出台养老服务方面的专项法律,难以满足全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的法治需求。基于此,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呼吁推动养老服务专门立法,建立全国老年人基本优待制度,提高养老服务法治化水平;明确法律框架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扶持优惠政策、养老服务监管和法律责任等,让全国养老服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换言之,养老服务立法,才能保障“老有所养”。首先,不妨采纳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养老服务法,通过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的养老服务发展原则,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同时,地方政府应出台更多扶持政策,发展普惠养老;建立“医养结合”式养老院,让老人在养老院里就可以看病。特别是,发展和支持居家养老、互助养老等模式,尽可能实现政府购买社工上门服务,护大政府性服务的覆盖面,并与无偿服务的志愿者实行良性互动,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服务,让更多空巢和独居老人得到及时照应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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