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7年《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均明确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017年 原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
2019年 江苏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江苏银保监局等8部门《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应急〔2018〕2号)要求:矿山、烟花爆竹(批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经营(有储存设施)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设区市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类型。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19年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
2019年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基本规范》
2020年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指引》
一、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二、“安责险”的两大功能及两个强制
两大功能:
事故预防服务;人员伤亡和事故经济损失赔偿。
两个强制:
高危行业领域应当投保“安责险”,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三、“安责险”与其他险种有何区别?如何衔接?
(一)区别
“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不但承担投保单位对从业人员的责任,还要承担对第三者的责任,覆盖群体范围更广、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二)衔接
1.“安责险”与工伤保险的衔接
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2.“安责险”与相关商业险种的衔接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四、“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内容
1.风险辨识和评估;
2.事故隐患排查;
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双重预防机制服务;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5.应急管理;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五、“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形式
1.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2.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3.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4.委托保险经纪人。
六、保险机构发现事故隐患如何处理?
保险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告知投保单位;对于重大隐患,保险机构应当跟踪企业整改情况;对于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并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投保单位应按照保险机构的建议,及时主动整改发现的事故隐患。
七、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有何优势?
1.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独立第三方,保险机构可以站在中立、公正的角度发现更多的问题和隐患。
2.保险机构可以整合一个地区乃至全国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从而形成规模效应,降低服务成本,以更低的价格购买更好的服务。
3.通过实施安责险,可以建立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完善以保险机构为平台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链条。
八、如何监督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四种监督方式:
1.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
2.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开展评估;
3.结合企业调查问询,对保险机构上报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比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4.按照法定职责直接对保险机构或投保单位进行监管检查。
九、如何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