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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不成,承担违约金,支付中介费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卖房,亏大了

晚报讯 丈夫自己签了合同要卖房,妻子知道后不同意,房屋没能过户,那中介费还要给吗?记者4月30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11月,曹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将其与妻子陶某共有的市区一处房屋卖给王某。合同中约定,曹某保证陶某认可该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如曹某违约,应向王某承担成交价格20%的违约金,并按成交价格的2.4%承担双方的中介费。

事后,因陶某不同意出售房屋,双方未能如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曹某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崇川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请。2021年5月,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曹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当按约支付报酬,合同约定如有一方违约,承担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的居间报酬,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据此,崇川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曹某不服上诉,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陈美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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