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16日,江苏高院发布10件江苏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由南通中院审理的西班牙EXPORTEXTIL COUNTERTRADE有限公司与南通麦奈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及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叶某与吴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入选。
在EC公司与麦奈特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EC公司向麦奈特公司购买漂白纱布,出口至EC公司在阿尔及利亚的客户。收到货物后,EC公司的终端客户向其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赔偿损失。EC公司遂起诉主张麦奈特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买卖合同,麦奈特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预期利润损失。
南通中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西班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适用该公约。根据该公约,麦奈特公司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但是涉案货物的主要质量问题不属于重大质量缺陷,最终用户也没有提出产品无法使用要求退货,因此麦奈特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涉案合同不应被解除。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涉案货物的可利用价值等因素,判决麦奈特公司赔偿EC公司损失。江苏高院认为,本案裁判正确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护了国际贸易合同稳定。
在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叶某与吴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金鼎公司为台港澳与内地合资的公司。2013年,金鼎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公司实际股东及股权进行确认,叶某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依照会议确认的比例分别转让给吴某等实际股东。后因叶某、金鼎公司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吴某提起诉讼。
南通中院一审认为,叶某与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叶某、金鼎公司应当将叶某持有的股权变更到吴某名下。叶某和金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认为,虽然《金鼎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形成于《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但是金鼎公司并不涉及负面清单,股权变更不需要征得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同意才生效。在全体股东已确认吴某的实际出资人身份,且约定叶某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叶某、金鼎公司应当将叶某持有的股权变更到吴某名下,故判决驳回上诉。江苏高院认为,本案对于统一外商投资相关法律适用,平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优化投资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周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