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10年漂泊在外的日子一点也不好过,在把工人工资还清的那一刻,我终于可以安心睡个踏实觉了。”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黄某终于醒悟,对自己拖欠工资后逃匿的行为后悔不已。记者3月30日了解到,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欠薪”案,被执行人黄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黄某曾经经营过一家海绵制品公司,因经营不善,累计拖欠工人严某、胡某等21人工资13万余元。付不起工资和债务,黄某就“走为上策”,先后逃匿至广州、重庆等地,并且更换了手机号码,工人们多方打听也无法联系到其本人。
2013年11月,通州区人社局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在该公司,后由黄某父亲代为转达。但黄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4年1月,工人严某在征得黄某父亲同意后,将公司部分设备和库存产品变卖得款48000多元,用于发放拖欠工资。同日,通州区公安局立案。之后,黄某哥哥代其向工人胡某支付拖欠工资29700元。
2022年5月,黄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之后两个月,黄某凑齐了钱款全额支付了剩余的拖欠工资。
虽然拖欠的工资最终补上了,但黄某仍然为自己逃避责任的行为付出了代价。通州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黄某已经全部支付拖欠报酬,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钱睿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