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仲 命荣
“单位与我签订的是空白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本人。现在我要辞职,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合法吗?”近日,霍先生急匆匆地赶到如东县人社局,向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提出上述问题。(9月3日《江海晚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霍先生供职的企业,与职工就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没有约定,亦没有将其中一份合同交给职工保存,对职工没有约束力,应视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厂方应向职工支付在此期间的双倍工资。据了解,此例绝非个别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尤其多,应当引起社会关注。
时下由于种种原因,部分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劳动用工极不规范。比如,千方百计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保以及解聘职工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虽然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不规范、内容空洞。事实上,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职工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劳动合同,职工仍然应享有各项权利。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应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可以看出,不少经营者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使劳动关系双方增进了解,消除分歧,将一些劳动争议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因此,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是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共赢的必要基础。同时,应加大劳动用工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使企业和劳动者充分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明确各自享有的法律和应承担的义务,引导劳动关系双方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
还要发挥好工会作为劳企双方“调节器”的作用,依法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情况。这就需要建立完善协商机制,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