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0版:两会特刊

1亿美元注册资金到账5天即转走,公司主张招商奖励被驳回

——某公司与某管委会未按约定履行招商奖励案

某管委会与某公司签订《招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某公司引荐外商投资企业,当外资到账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且实际使用额超过到账额的50%时开始拨付奖金。后该外商投资企业在某管委会所在地成立,注册资金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9800万元)实际到账五天后,该企业将69800万元转至南京的独资子公司,该子公司先后在江西投资三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述三公司共购买3个地块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花费土地款69820.5万元。某管委会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依约支付70%的招商奖金。案涉外商投资企业仅在2020年8月缴纳8.7万元印花税,未在当地办理社保登记及参保缴费手续。某公司认为《招商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奖励条件已成就,请求判令某管委会支付剩余30%招商奖金。

【裁判结果】

开发区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认缴注册资金并未实际到账,也未实际运营,招商合作协议约定的支付剩余奖金的条件未成就,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南通中院二审认为,尽管外资到账额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的形式条件已经成就,但是实际使用资金超过到账额50%的条件未能成就,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奖金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遂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了招商引资中普遍存在的奖励兑现争议问题。在行政相对人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获得行政机关的奖励时,该条件的设置应当体现公益性。为判断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从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出发,对相对人是否满足条件进行实质审查与准确判断。本案中,尽管外资到账的形式要件已成就,但在资金到账后随即转出不符合实际使用资金的实质要件,有违招商目的,不符合奖励条件。本案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招商引资奖励条件的审查规则予以明确,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积极履行审核职责,正当行使行政优益权,营造公开、公平、诚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5-01-13 ——某公司与某管委会未按约定履行招商奖励案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195845.html 1 3 1亿美元注册资金到账5天即转走,公司主张招商奖励被驳回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