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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损害生态者“无路可逃”

2021-04-06 09:00:50 来源:

□徐剑锋

3月30日,海门生态环境局与污染责任主体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签订了生态环境案件赔偿(修复)磋商协议。今年一季度,海门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7起,涉及货币赔偿金额45万余元,实施以设备升级改造替代修复企业6家,涉及金额21万余元。不止是海门,这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已在南通生态环境系统常态化展开,案例实践数与赔偿资金到账额均位居全国各地级市前列。(3月31日《南通日报》)

这几年,我市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污染治理力度之大、监管执法尺度之严、生态环境改善成效之好有目共睹,尤其是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可就算监管执法形成天罗地网、刑罚“伺候”始终不停,但生态保护风险多、隐患多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扭转,污染者承担生态修复或者损害赔偿责任也并不多。

其实,我国早已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办、国办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要“应赔尽赔”。我市在省内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凡此种种,为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难题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更加激发出生态保护的新能量。

从报道上看,2011年至2018年间,王某等5人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内企业非法收集、处置磷矿渣,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损害。最终,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与33家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的300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已全部如约履行。透过一起起典型案例,向人们充分展示了法律“钢牙利齿”、严惩动真碰硬的威力,理当常态化、制度化。

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入脑入心入行,我们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一方面要强化宣传教育,通过以案释法、析案明理,让潜在的污染者感受到强大的威慑,不敢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要强化制度执行,在配套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的基础上,既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也要违法必究、雷霆追责,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能发挥威力。实践反复证明,宣传教育不停步,严格惩治不姑息,巨额罚单不手软,就能形成对法律制度的尊崇,更加敬畏生态红线,真正将环境保护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而不再停留在“纸上权益”的层面。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起案件的典型示范效应不可小觑,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形成“违法必究”“无路可逃”的倒逼效应,全力促进南通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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