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学与思

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法治兴,则国运兴”。村规民约对于预防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基层自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提升村规民约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成为新时期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

村规民约是基层自治的主要方式。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行事规则往往依附于乡里乡亲之间的交情、民俗等非制度化元素。鼓励制定村规民约是推动乡村有效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营造文明乡风和安定祥和的发展环境的课题之一。在党的领导贯穿始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创新驱动下,介于法治与德治之间且务实管用的小小村规民约,蕴含着基层社会治理的“大智慧”,成为广大基层农村地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村规民约是群众认可的普遍标准。村规民约的制定出台充分尊重民意,通过反复征求意见“几上几下”,实现法治理念与群众朴素价值观的高度融合,通过庭院会围聊、网格群和上门走访的形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村民生产生活过程中常见的、棘手的问题纳入村规民约,把大家认为应当管住的事、应当规范的行为纳入村规民约,对移风易俗、人居环境、道德约束等内容作出合理界定,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示范、劝导、提醒等,带动乡风文明持续好转,从而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同和支持。

村规民约是矛盾化解的重要依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不仅需要主体的多元,更需要途径的多元。用自己定的制度来管住自己身边的人,这既是降低矛盾纠纷发生率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重要途径。村规民约具有较强的地域性与多样性。近年来,随着村规民约的普及,村级事务透明度进一步提升,群众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对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性普遍提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因利益格局的调整而激化矛盾的可能性。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村规民约在法治化轨道下平稳运行,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贯彻落实。

强化党组织对村规民约制定的领导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党建引领,积极推进“党建+村规民约”工作模式,全面推行“三提三知”群众工作法,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村级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典型示范作用,切实调动各界参与农村协同共治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党建和农村治理的互动双赢。村规民约的合法性不仅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也是贯彻落实现行法律的重要表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内容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项规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

强化村民对村规民约制定落实的参与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要紧紧抓住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具体体现,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必须始终坚持村民主体地位,让村民充分参与到村规民约的制定和落实中来,发挥村民主人翁意识,充分听取意见,尊重村民自治的积极性,激发村民自我管理的主动性,鼓励村民自我服务的创造性。在完善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必须明确村民的各项权利义务,设定村民实现权利的各项程序和途径,通过制定针对性和适应性的具体规则,为村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在村规民约的实施过程中,鼓励村民广泛参与和讨论,享受自治带来的成果。

强化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实效性。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必须贴近实际、务实管用。空洞的说教、脱离实际的条文难以产生实际效果。作为村民共同认可的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集体意愿,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解决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比如基层治理中总结的“有事好商量”“庭院议事会”等,都是较好的创新模式。因此,制定村规民约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从规范日常行为、调解群众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等方面回应社会关切,从而推动乡村移风易俗,崇德向善。

村规民约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长治久安。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必须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努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作者单位:南通大学)

□王晓晓

2025-06-16 1 1 南通日报 content_211357.html 1 3 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