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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法院集中宣判非法捕捞案,放流鱼苗14.7万尾

2021-03-02 09:41:15 来源: 南通网

放流鱼苗现场。记者王玮丽

本网讯 去年4月至5月,胡某一家三口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两次驾驶渔船在启东市长江口水域使用禁用网具捕捞梅童鱼共计32.15千克。昨天是《长江保护法》施行首日,如皋法院当天举行《长江保护法》法治宣传系列活动,并对包括该案在内的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集中进行公开宣判。胡某一家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

此次集中宣判的三起案件共涉9名被告人,均系在长江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另外两起案件中,王某平、王某杨两兄弟分别与家人共同在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的网具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日本鳗鲡线鳗鱼苗,共捕获鳗鱼苗3728尾,价值24000余元。考虑到9名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分别具有的坦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等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如皋法院对9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同时没收非法捕捞工具。

当天,如皋法院在如皋长江镇设立的生态修复基地揭牌,该院还与如皋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举办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共向长江放流白鲢和翘嘴红鲌鱼共计14.7万尾。

据介绍,增殖放流、补种复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是落实恢复性司法原则的具体措施。被告人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无法直接修复时,可采取异地修复或者替代性修复方式,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在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组织、监管之下实施修复,用于弥补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这次放流鱼苗的资金,就来源于被告人缴纳的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费用。”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张弦 翟季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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