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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 新作为 新篇章】全省首创!如皋法院携手江都跨区域协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2019-09-13 08:54:55 来源: 南通发布

  11日下午,如皋法院携手江都检察院等7个单位现场会签,正式出台《关于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据悉,这是江苏法院对环境资源审判实行“9+1”改革模式以来建立的首个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

  今年初,省高院按照生态功能区在全省设立9个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相应区域范围内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其中,在如皋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不含启东市、如东县)、扬州、泰州三市21个县(区)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今年7月1日,该庭正式开始跨区域受理三市的环境资源“三审合一”案件,截至目前已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71件,其中刑事50件、民事7件、行政14件;审结51件(含旧存)。

  在办案过程中,如皋法院发现,因区域不同,一些地方的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司法的理念、做法也不尽相同。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事前预防,将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影响环境资源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由如皋法院联合江都检察院、江都区公安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等7家单位共同出台的《实施意见》,以扬州江都区为试点,通过推动环境资源执法司法信息交流,研究探讨疑难问题的解决路径,进一步衔接执法、司法程序,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从而更好地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苏中地区环境资源执法、司法的能力与水平。

  《实施意见》共二十条,突出了检察机关对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责任和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明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对于经鉴定或评估的渔业、林业资源损失超过5万元,环境、矿产资源损失超过20万元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万元、20万元以下的,一般由公安机关在提起公诉前与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开展环境资源修复工作,必要时,审判机关可派员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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