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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可抵扣个税吗?新政策已“出炉”,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01-09 11:23:14 来源: 江海晚报网

本网讯(记者李彤)南通的钱先生2019年的月收入为2万元,当年1月份向市慈善总会捐款1000元,拿到了公益性捐赠票据,该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公益性捐赠可以抵扣个税吗?答案来了。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市民钱先生为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家中有一个上小学的孩子。按照预扣预缴扣除法,钱先生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算法如下:

1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0(1月工资)-2000(赡养老人)-1000(养育子女)-5000(起征标准)=12000元


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12000×30%=3600元(1000元<3600元,可直接扣除)


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2000-1000)×0.1-210(速算扣除数)=890元


据了解,新的公益性捐赠个税抵扣政策对“什么样的捐赠可以抵扣”“如何计算捐赠金额”“居民个人如何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以及“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分类所得、居民个人经营所得”部分如何扣除、“非居民个人如何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做法进行了细化。


要提醒广大市民的是,个人发生公益捐赠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5年。


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该公告刚刚出台,但税务总局规定,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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