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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外贸企业十二条政策意见出台

2020-02-16 09:22:56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记者刘璐)2月14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针对外贸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精准施策,在物资进口、信保融资、境外参展、业务拓展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通关、物流、复工等方面给予保障。

参与紧缺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方面,除给予外贸企业资金扶持外,还将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开设通关绿色通道,对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实行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对用于疫情防控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入境特殊物品,取消卫生检疫审批,凭省级药监部门或省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放行;进口捐赠物资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境外参展、复工复产等方面,对于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展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出具有效证明,仍按照原补助标准给予展位费补贴。鼓励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在线展览平台、数字贸易平台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在疫情可控情况下,支持企业做好防控和复工;按规定延长企业进出口税款缴纳期限、加工贸易手(账)册有效期等,并延期办理有关手续;协助外贸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落实“进出口企业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外贸企业及全产业链配套物资供应不断档。

加大信用保险与融资扶持力度方面,对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投保的进口预付款保险费用给予全额支持;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出口产品因疫情影响遭买方拒收而产生损失,在信用保险定损核赔后,再增加信用保险核定损失部分5%的支持。支持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在南通开展防控抗击疫情企业金融支持,向防控抗击疫情企业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进出口银行与南通辖区内的城商行、农商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政策性信贷资金转贷款业务,支持小微外贸企业发展。

税款缴纳方面,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原税单缴款期限为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企业可顺延至2月24日前缴纳,所涉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疫情期间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在缴款期限满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

关于原产地证书,《意见》明确要求实施“不见面申领”。向南通海关申请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自助打印15种原产地证书,暂不可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可通过关企双向邮递实现“不见面申领”。向南通市贸促会申请原产地证书的企业,企业端自助打印简化为在线申请即时开通,自助打印一体机24小时开通服务;对于申办各项出证认证业务的企业,均可在“南通商务APP”提交在线申请。此外,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市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免费办理。

据了解,十二条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外贸企业可同时享受《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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