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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法院审理一案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禁渔区里电捕鱼被判刑一年

2021-02-27 12:07:08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长江流域扬州段是四大家鱼种质资源区,这里既是鱼类的重要洄游通道,也是鱼类育肥产卵和越冬的最佳场所。但渔民李某却在这片禁渔区里电鱼,严重威胁生态资源和水环境。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由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除了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李某还需要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李某在明知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属于禁渔期、电鱼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的情况下,驾驶快艇,利用电磁波高频逆变器、带导线的抄网等工具组成电捕工具,采用电鱼方法在夹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60余次,捕获鲢鱼、鳊鱼等野生鱼类900余斤并出售,获利9000元。经渔政部门认定,李某使用的电捕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国家相关文件明确,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施行全面禁捕,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属于上述禁渔区。检察机关对李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中,检察机关与李某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增殖放流价值25000元的鱼苗,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再行增殖放流价值22500元的鱼苗。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用司法力量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法官提醒,保护长江母亲河,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切勿为贪一时小利而以身试法。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顾建兵 吴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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