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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于5月起正式施行

2021-04-09 09:03:50 来源:

非法集资“协助人”获益将被收缴清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国务院日前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新规首次明确清退资金的来源,其中,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获益也将被追缴清退。

非法集资形势依旧严峻

近年来,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资本运作”等幌子,从种植养殖到资源开发,从投资理财到虚拟货币,从消费返利到养老投资,各类新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层出不穷。从全国来看,非法集资案件在数量和涉案金额上虽然保持“双降”态势,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从南通来看,2018年以来,新发案件实现“持续下降”,列入省存量清单的522家本地法人类风险机构实现全部出清,40多个重大风险点被“精准拆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攻坚战取得决定性成效。但目前南通非法集资仍旧相对高发,存量风险还未完全出清,增量风险还在不时涌现,新案高发与陈案积压并存,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尤为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尤其是源头防控、长效治理效果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非法集资滋生土壤还没有得到彻底铲除。”市处非办主任张乃华表示,必须打好防范处置非法集资持久战,全面系统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新规明确清退资金来源

非法集资活动一旦“暴雷”,涉及众多“受害人”利益。《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

《条例》第26条规定了六个方面资金清退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方面资金。这意味着,作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获取的利益也将被收缴清退。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26条中第三项中的“其他人员”也包括非法集资机构的普通员工等,作为非法集资组织参与者,也要把自己的“经济利益”拿出来返还。此外,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也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虽然新规对非法集资的资金清退等进行明确规定,但广大金融消费者依然要清醒认识到,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活动,其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自行承担。

早在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新规出台后,依旧沿用该条规定:《条例》第25条第三项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该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这意味着,非法集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甚至因非法集资产生的收益也将被追回,因此一旦参与非法集资或将面临“血本无归”。

对此,市处非办提醒,广大群众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提升辨识能力,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同时,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共同维护金融环境风朗气清。

记者 张水兰 顾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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