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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客户信息披露给别家公司 一地板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被判赔六万

2021-04-28 10:38:10 来源: 江海晚报网

本网讯(通讯员姜安安 古林 记者王玮丽) 南通某地板公司将其掌握的客户艾梦迪木业(南通)有限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披露给上海一家木业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记者26日了解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南通某地板公司侵犯艾梦迪公司商业秘密,被判赔偿原告6万元。

南通某地板公司为艾梦迪公司从事外包加工业务,双方自2015年起发生业务往来。2018年10月,艾梦迪公司与地板公司签订《外包加工保密协议书》,保密内容涉及所需加工的技术资料信息和生产工艺、订单产品、样品、包装材料等,并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2019年11月,艾梦迪公司致函地板公司,认为上海某木业公司通过地板公司获取了其客户资料和产品制造等商业秘密,并且销售保密协议中保护的产品,南通某公司的相关行为严重违反了《加工保密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侵权。

后双方多次就违反保密协议事宜进行了沟通,地板公司拟定好赔偿协议并加盖公章后发送艾梦迪公司。在该协议中,地板公司确认其违反双方加工保密协议约定,同意支付违约款5万元。

2020年1月,地板公司向艾梦迪公司出具一份声明,其主要内容为:“经调查研究贵公司指控我司涉嫌违反《加工保密协议》事件始末,认为本公司不构成违约,我司现撤销日前向贵公司发出的‘协议’。”

艾梦迪公司认为,地板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故诉至南通中院。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合作事项专门签订了《外包加工保密协议书》,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资料、产品样品、传真邮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进行保密约定,并约定了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故艾梦迪公司有关销售商、用户名单以及其与地板公司的代加工关系等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双方虽约定了相关的保密义务,但根据被告公司方负责人在通话录音中的陈述及该公司此后多次邮件所附协议中的内容记载,被告公司认可其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故被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艾梦迪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侵权的方式、规模、时间等因素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法院遂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被告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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